本公司及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商务租车公司 。
一、新增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25日、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1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8月31日、2023年3月31日、2024年3月30日、2024年5月6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2021-084及2021-097)、《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2021-112、2021-131、2021-134)、《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2022-010)、《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2022-064、2023-008、2024-019、2024-024),上述公告披露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新增诉讼10项,涉及诉讼金额合计23,557.2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47%商务租车公司 。现将新增重大诉讼公告如下:
二、新增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4)晋0106民初236号
纠纷起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尚未支付给第三人徐佳东限制性股票回购款39,128,250元(即3,500,000股×回购价格11.1795元/股)直接向原告支付;2、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商务租车公司 。
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4日,被告制定《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告应对未达到解锁条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履行回购注销程序,即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第三人徐佳东持有剩余的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将回购款支付给第三人徐佳东,回购价格为11.1795元/股,回购总金额为3,912.825万元商务租车公司 。截止之日,被告仍未履行上述回购注销程序,未向第三人徐佳东支付回购款,第三人徐佳东对被告享有到期的债权。第三人徐佳东将其名下持有的跨境通股票提供质押并向原告融入资金1亿元。因第三人徐佳东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广州公证处提交执行申请书,因已处置资产无法覆盖原告对第三人徐佳东所享有的债权,且徐佳东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
(二)案号:(2024)深国仲受6645号
纠纷起因:保证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一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杨建新、被申请人三徐佳东对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42,602,105.88元的债务(本金130,000,000元、利息11,458,706.25元、违约金703,630.56元商务租车公司 ,欠付罚息439,769.07元)向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裁决被申请人一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杨建新、被申请人三徐佳东承担本案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公告费1,5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执行费、差旅费、拍卖费、送达费等)商务租车公司 。
3、裁决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置被申请人一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50万元股权商务租车公司 ,且对处置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商务租车公司 。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7日,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案外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签署《委托单项协议》,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申请人借款2.3亿元,期限6个月,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12月1日支付至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务租车公司 。四被告提供了如下担保措施:1、申请人一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450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2、三被申请人杨建新、徐佳东,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保证担保。债务本金2.3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债务人承担的其他债务以及合同项下应由债务人承担但实质上由债权人垫付的其他费用。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归还本金1亿元,借款到期时,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确认债务剩余本金1.3亿元。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本案普通债权金额为142,162,336.81元,劣后债权金额为439,769.07元。因申请人债权在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中未得到任何清偿。
(三)案号:上国仲(2024) 第4010号
纠纷起因: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广告费商务租车公司 ,计美元2,362,411.69元(大写:贰佰叁拾陆万贰仟贰佰肆拾柒美金零玖美分);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总额*0.05%*逾期天数);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应就被申请人一在上述1和2项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仲裁费用商务租车公司 。
事实与理由: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分别签署了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推广合作框架协议》,被申请人一通过申请人进行广告投放,按照合同约定,广告投放费用按月结算,Facebook媒体60天账期,其他媒体55天账期,根据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被申请人一在《无线广告发布合同》项下拖欠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商务租车公司 。但是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广告费美元2,362,411.69 元。
(四)案号:(2025)粤 1203 民初 614 号
纠纷起因:管理人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ZAFUL(HONGKONG)LIMITED经济损失3,244.78万元商务租车公司 ,并确认该3,244.78万元为共益债权,由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随时清偿;
2、判令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3、判令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商务租车公司 。
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日,ZAFUL(HONGKONG)LIMITED(中文名:香港飒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飒芙”)与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飒芙”)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协议》,约定深圳飒芙向香港飒芙提供运输代理服务,上述协议签订后,香港飒芙委托深圳飒芙临时存放香港飒芙需运输的货物,临时存放地点为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环球”)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安大道环球易购产业园仓库(以下简称“肇庆环球仓库”)商务租车公司 。2023年5月8日,肇庆环球被贵院裁定受理重整,并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肇庆环球进入重整程序后,肇庆环球管理人基于与深圳飒芙之间的租赁诉讼纠纷向法院要求深圳飒芙存放于肇庆环球仓库一批财产暂时保持现状等。至此,肇庆环球管理人以此为由阻止肇庆环球仓库中的货物进出,香港飒芙多次派人提货,均受到肇庆环球管理人阻拦。此后,香港飒芙多次交涉无果,直至2023年11月27日法院作出通知书,暂不对存放肇庆环球仓库的货物采取查控措施。香港飒芙存放于肇庆环球仓库的货物为了销往,为本年度“黑星期五”购物狂欢节备的货物,但因肇庆环球管理人阻止肇庆环球仓库中货物的出货行为,导致香港飒芙错过“黑星期五”购物狂欢节。
香港飒芙认为,肇庆环球管理人明知肇庆环球仓库存放的是第三方货物的情况下,无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擅自封锁园区阻止肇庆环球仓库中的货物进出,给香港飒芙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肇庆环球应当依法向香港飒芙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且该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肇庆环球财产随时清偿,对于肇庆环球财产不能清偿部分应当由肇庆环球管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商务租车公司 。
三、前期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号:(2022)粤03民初7450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39,519,17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2,134,643.3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1,000,000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商务租车公司 。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12.6768%,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56,071,429元商务租车公司 。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39,519,1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其认缴出资额(1,0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跨境通的全部诉讼请求商务租车公司 。
受理费751,069.0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商务租车公司 。
二审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 民初7450号民事判决商务租车公司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保全费由各被上诉人承担商务租车公司 。
(二)案号:(2024)粤03民终22780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77,510,651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185,912.96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500,000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商务租车公司 。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7.0427%,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42,261,905元商务租车公司 。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77,510,65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其认缴出资额(5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跨境通的全部诉讼请求商务租车公司 。
受理费436,282.8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商务租车公司 。
二审诉讼请求: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07民初34119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商务租车公司 ,改判支持跨境通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保全费由永帕合伙企业、成逊公司、刘剑晖承担商务租车公司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务租车公司 。二审受理费436,282.81 元(已由上诉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案号:(2024)粤03民终22786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3,253,194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55,773.87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500,000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商务租车公司 。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2.1128%,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2,678,571元商务租车公司 。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3,253,19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其认缴出资额(5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跨境通的全部诉讼请求商务租车公司 。
受理费160,844.8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商务租车公司 。
二审诉讼请求: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07民初34123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商务租车公司 ,改判支持跨境通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保全费由永帕合伙企业、成逊公司、刘剑晖承担商务租车公司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务租车公司 。二审受理费 160,844.83 元(已由上诉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案号:(2024)粤03民终22778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8,755,324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592,956.46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49,500,000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商务租车公司 。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3.5213%,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1,130,952元商务租车公司 。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8,755,32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其认缴出资额(49,5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跨境通的全部诉讼请求商务租车公司 。
受理费239,541.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商务租车公司 。
二审诉讼请求: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07民初34121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商务租车公司 ,改判支持跨境通宝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保全费由帕奇合伙企业、熙煜万国公司、帕冰器公司承担商务租车公司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务租车公司 。二审受理费239,541.40元(已由上诉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五)案号:(2024)粤03民终22779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6,506,39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711,547.77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8,065,873.49元为限、被告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6,950,251元为限、被告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6,910,000元为限、被告六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6,229,411.8元为限、被告七以其认缴的出资额3,300,000元为限、被告八以其认缴的出资额2,000,000元为限、被告九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500,000元为限、被告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500,000元为限、被告十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680,000元为限、被告十二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200,000元为限、被告十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000,000元为限、被告十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800,000元为限、被告十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800,000元为限、被告十六以其认缴的出资额800,000元为限、被告十七以其认缴的出资额800,000元为限、被告十八以其认缴的出资额600,000元为限、被告十九以其认缴的出资额500,000元为限、被告二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3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费商务租车公司 。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包括被告一在内的多名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4.2256%,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5,357,143元商务租车公司 。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变更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等相关义务,但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截至诉讼日,被告一尚欠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6,506,3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另,被告一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至被告二十作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其认缴出资额18,065,873.49元、16,950,251元、16,910,000元、16,229,411.8元、3,300,000元、2,000,000元、1,500,000元、1,500,000元、1,680,000元、1,200,000元、1,000,000元、800,000元、800,000元、800,000元、800,000元、6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为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跨境通的全部诉讼请求商务租车公司 。
受理费278,889.6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商务租车公司 。
二审诉讼请求: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07民初34122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商务租车公司 ,改判支持跨境通宝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保全费由帕众合伙企业、熙煜万国公司、帕冰器公司、刘剑晖、榴花公司、成逊公司、陈巧玲、赵文欢、林燕斌、朱琪、刘永成、姚梦林、陈瑶、陈佳玲、刘翔宇、方小路、甘广凤、徐进、彭学军、黄志强承担商务租车公司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务租车公司 。二审受理费 278,889.68元(已由上诉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六)案号:(2022)苏01民初2502号
纠纷起因:货款纠纷(线上渠道)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5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52万元为基数商务租车公司 ,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利率上浮50%计算);
2、判令被告苏宁采购中心对南京魅然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由二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商务租车公司 。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月1日,就达能系列产品签署了《商品推广与销售主合同》及系列附件商务租车公司 。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签署后,原告如约供货,截至2023年11月8日,南京魅然公司尚欠原告2256万元货款。苏宁采购中心与南京魅然公司在人员、财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混同,故苏宁采购中心应对南京魅然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1、被告南京魅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2,25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52万元为基数商务租车公司 ,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利率计算);
2、被告南京魅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4万元;
3、驳回原告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商务租车公司 。
(七)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商务租车公司 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入执行程序11件,涉案金额40,990.82万元,其中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作为原告涉案金额4,156.32万元;已审理完成2件,涉案金额8.80万元;在审14件,涉案金额53,040.29万元,其中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作为原告涉案金额47,462.60万元商务租车公司 。
四、其商务租车公司 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新增其他诉讼6件,涉案金额426.29万元商务租车公司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确认预计负债2.46亿元,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预计影响金额为0.87亿元,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持续关注相关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商务租车公司 。
特此公告商务租车公司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