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保险市场八大看点 创新治理并举 车险成重点
回顾2011年,保险市场可谓是风起云涌,颠簸不断。投保时的不平等条约、保险理赔困难重重,重量不重质的发展方式并没有给投资者带来多少实惠,而同时一系列新的更贴近民生的产品的出台和监管层大力治理市场乱性的举动,也为投保人的资产和权益筑起了更为安全规范的“防火墙”。
看点一:“退货运费险”
货不对板难再轻松过关
又到年底血拼时节,淘宝网的生意也愈发的走俏了。商品寄过来后不满意,要求退换却需要自己支付邮费,网购一族在享受电子商务快捷、方便的同时,又不得不忍受上述尴尬。
而近日在淘宝网上大热的“退货运费险”新生,买家在交易时只需支付几毛钱保费,就可免除退货时需要承担的邮费。一些消费者反映,在淘宝上选购商品的时候,往往看起来很美,拿到手却是货不对板,消费者想要退货,却不想再次支付快递费用。而“退货运费险”的出现,却适时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退货运费险”承保的是淘宝网上“7天无理由退换货”商户协商一致的商品,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卖家的,一种是针对买家的,每一笔交易只需一方面投保。按卖家的投保协议规定,保费的确定将按照卖家前3个月的退货率确定,如果退货率在0.5%以下保费为0.1元,退货率为0.5%~1%保费为0.2元,依此类推。而买家缴纳的保费是按赔付金额的5%收取,如支付0.5元保费,对应的赔付金额为10元,其中最高可投1.25元获得保额25元,从而使得退货变得毫无后顾之忧。
看点二:婚姻保险
为女性婚姻加固防火墙
“梁笑笑年纪轻轻地跟了我,万一我有个三长两短的,能对人没个交代吗。”在今年热映的电影《非诚勿扰2》里,秦奋用一份300万元的寿险保单给爱情 “上保险”,启发了不少恋人,更启发了一些已婚的男女。“婚姻险”可以说是今年最有新鲜感的保险之一,而不少人不禁要问,婚姻险真的可以保证爱情的新鲜度和婚姻的忠诚度么?
与其说是为了保证爱情的保险,不如说是为了婚后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的保险。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全职女性成为了新婚姻法“不受眷顾的对象”,而婚姻保险适时的弥补了女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权益,据销售人员介绍,婚姻险是保护女性在离婚后,获得一笔持续的经济补偿,保单利益全部归女性。目前客户既有“80后”小夫妻,也有40岁以上的已婚女性。公司明确要求客户出具结婚证明,婚姻持续时间越长久,返还保险金额就会越高。
婚姻险要求只有女性作为被保险人,相关收益也全部归女性,如因离婚导致退保,退保金也只能归属女性。很多女性认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导致其在婚姻中的权益被弱化,针对女性对婚姻缺少安全感的市场需求,婚姻险正好迎合了这种心理预期,也使得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障。
针对女性对婚姻缺少安全感的市场需求,婚姻险正好迎合了这种心理预期,也使得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障。 资料图
看点三:高保低赔
汽车保险竖起霸王条款大旗
为自己的爱车上保险是每个车主都会考虑的事情,但是保险除了问题,又有多少人能站出来捍卫权益呢?
年初3月,北京车主高先生成了捍卫车主权利的“代言人”。据央视报道,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多元,然而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高先生的车发生损失,最多只能获赔10万块钱,多出来的9万块钱所对应的保费是白交。
截至2011年11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23亿辆。然而根据调查,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这意味着多数投了车损险的车主,都可能被迫接受了这一涉嫌欺诈的霸王条款。
其实,在《保险法》中对车险的购买有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而在现实中,一旦投保车辆出现损失,尤其是损失较严重时,保险公司就会拿出相关规定,主动承认“高保低赔”的车损险合同部分无效,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对于“高保低赔”条款的不合理性心知肚明。
在《保险法》中对车险的购买有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看点四:银保销售
巧嘴忽悠 难逃“犹豫期”规范
保险行业的销售,长期以来都存在结构简单的弊病。银行作为曾经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受到银监会的重点监控对象,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网点停止保险公司在银行驻点销售,同时规定,每个银行网点只能代理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但对于多数储户来说,银保销售在2011年反而在“受限”后被熟知。银保新政对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为了保住银保业务不受比较大的冲击,保险公司采取了各种办法来规避新政,甚至包括让保险驻点人员换上银行的工作制服在银行网点介绍保险产品。
而说到银保人员,不得不说一说他们的 “忽悠”手段:一种是对老年人混淆概念,偷梁换柱;一种是对年轻人强调高收益,淡化风险。
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银行违规销售保险,给出明确指示。通知表明,投保人购买保险新增“犹豫期”,即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从而,有效的缓解了违规销售保险的问题,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
看点一:“退货运费险”
货不对板难再轻松过关
又到年底血拼时节,淘宝网的生意也愈发的走俏了。商品寄过来后不满意,要求退换却需要自己支付邮费,网购一族在享受电子商务快捷、方便的同时,又不得不忍受上述尴尬。
而近日在淘宝网上大热的“退货运费险”新生,买家在交易时只需支付几毛钱保费,就可免除退货时需要承担的邮费。一些消费者反映,在淘宝上选购商品的时候,往往看起来很美,拿到手却是货不对板,消费者想要退货,却不想再次支付快递费用。而“退货运费险”的出现,却适时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退货运费险”承保的是淘宝网上“7天无理由退换货”商户协商一致的商品,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卖家的,一种是针对买家的,每一笔交易只需一方面投保。按卖家的投保协议规定,保费的确定将按照卖家前3个月的退货率确定,如果退货率在0.5%以下保费为0.1元,退货率为0.5%~1%保费为0.2元,依此类推。而买家缴纳的保费是按赔付金额的5%收取,如支付0.5元保费,对应的赔付金额为10元,其中最高可投1.25元获得保额25元,从而使得退货变得毫无后顾之忧。
看点二:婚姻保险
为女性婚姻加固防火墙
“梁笑笑年纪轻轻地跟了我,万一我有个三长两短的,能对人没个交代吗。”在今年热映的电影《非诚勿扰2》里,秦奋用一份300万元的寿险保单给爱情 “上保险”,启发了不少恋人,更启发了一些已婚的男女。“婚姻险”可以说是今年最有新鲜感的保险之一,而不少人不禁要问,婚姻险真的可以保证爱情的新鲜度和婚姻的忠诚度么?
与其说是为了保证爱情的保险,不如说是为了婚后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的保险。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全职女性成为了新婚姻法“不受眷顾的对象”,而婚姻保险适时的弥补了女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权益,据销售人员介绍,婚姻险是保护女性在离婚后,获得一笔持续的经济补偿,保单利益全部归女性。目前客户既有“80后”小夫妻,也有40岁以上的已婚女性。公司明确要求客户出具结婚证明,婚姻持续时间越长久,返还保险金额就会越高。
婚姻险要求只有女性作为被保险人,相关收益也全部归女性,如因离婚导致退保,退保金也只能归属女性。很多女性认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导致其在婚姻中的权益被弱化,针对女性对婚姻缺少安全感的市场需求,婚姻险正好迎合了这种心理预期,也使得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障。
针对女性对婚姻缺少安全感的市场需求,婚姻险正好迎合了这种心理预期,也使得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障。 资料图
看点三:高保低赔
汽车保险竖起霸王条款大旗
为自己的爱车上保险是每个车主都会考虑的事情,但是保险除了问题,又有多少人能站出来捍卫权益呢?
年初3月,北京车主高先生成了捍卫车主权利的“代言人”。据央视报道,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多元,然而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高先生的车发生损失,最多只能获赔10万块钱,多出来的9万块钱所对应的保费是白交。
截至2011年11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23亿辆。然而根据调查,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这意味着多数投了车损险的车主,都可能被迫接受了这一涉嫌欺诈的霸王条款。
其实,在《保险法》中对车险的购买有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而在现实中,一旦投保车辆出现损失,尤其是损失较严重时,保险公司就会拿出相关规定,主动承认“高保低赔”的车损险合同部分无效,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对于“高保低赔”条款的不合理性心知肚明。
在《保险法》中对车险的购买有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看点四:银保销售
巧嘴忽悠 难逃“犹豫期”规范
保险行业的销售,长期以来都存在结构简单的弊病。银行作为曾经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受到银监会的重点监控对象,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网点停止保险公司在银行驻点销售,同时规定,每个银行网点只能代理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但对于多数储户来说,银保销售在2011年反而在“受限”后被熟知。银保新政对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为了保住银保业务不受比较大的冲击,保险公司采取了各种办法来规避新政,甚至包括让保险驻点人员换上银行的工作制服在银行网点介绍保险产品。
而说到银保人员,不得不说一说他们的 “忽悠”手段:一种是对老年人混淆概念,偷梁换柱;一种是对年轻人强调高收益,淡化风险。
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银行违规销售保险,给出明确指示。通知表明,投保人购买保险新增“犹豫期”,即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从而,有效的缓解了违规销售保险的问题,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